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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A,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C: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3 08:36    点击次数:132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5 月 12 日 基金名称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9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9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 A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 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05791                005792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    是                     是 购、赎回、转换业务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  次开放期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  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  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 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由申购 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 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本次开放期(2025 年 5 月 15 日起 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期间)对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合并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额的合计申请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 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 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 7 天以内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的,收取 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 以上(含 30 天)的,赎回费为 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 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 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 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最低为 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 务规则。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 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 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 (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 AB 座 2 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 南广电金融中心 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901 房自编 A 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 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数额限制、流程、 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若增加新 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进行查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 询《华夏鼎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鼎 福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 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 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 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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